(2017)皖0225执116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代秀和安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代秀,安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116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朱代秀,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汪海标,机构代码:91340124769026154U。本院在执行朱代秀和安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万佳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3035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小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