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9执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林峰、董仁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峰,董仁回,林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2102号申请执行人林峰,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董仁回,男,1971年7月7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林春文,女,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林峰与被执行人董仁回、林春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1378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董仁回、林春文归���申请执行人林峰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申请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和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等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2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清审判员  叶广放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书记员夏晓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