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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禹文雄与上海倍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文雄,上海倍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871号原告禹文雄,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园居委会**组。被告上海倍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凤贤区青村镇浦星公路****号第**幢****室。法定代表人张宏伟,公司董事长。原告禹文雄与被告上海倍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禹文雄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文雄以被告上海倍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文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禹文雄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高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