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佳与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培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佳,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郭佳被执行人大庆市铭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化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