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王尧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尧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1707号被执行人王尧仙,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昆溪社区塘麻车,现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拘留人王尧仙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07月07日作出(2017)浙1023执1707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王尧仙已支付借款15500元,剩余欠款每月支付4000元,在2018年5月份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王尧仙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