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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宜丰县艺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宜丰县艺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邬高峰,何卫斌,李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26号之一申请人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新昌西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06539095-1。法定代表人涂国平,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宜丰县艺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33298512-5。法定代表人邬高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邬高峰,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何卫斌,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李花香,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系何卫斌之妻。本院在执行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宜丰县艺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邬高峰、何卫斌、李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丰县艺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邬高峰、何卫斌、李花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