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李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杰,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10.07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杰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