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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建林、谭春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林,谭春全,谭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林。被执行人:谭春全。被执行人:谭月。申请执行人王建林与被执行人谭春全、谭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166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林与被执行人谭春全、谭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6.0777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春全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以65000.0元为限查封了账户为62×××19内存款人民币,实际控制金额0.01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2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月名下无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我院依法以62000.0元为限查封了被执行人账户为03×××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实际控制金额241.98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7日止。我院依法以62000.0元为限查封了被执行人账户为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实际冻结金额73.15元,冻结期限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被执行人谭月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谭月名下津A×××××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