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祁阳县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周厚云,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祁阳县浯溪镇。法定代表人:周光映,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祁阳县潘市镇。法定代表人:李得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在祁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仙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在祁阳县。法定代表人:蒋祥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在祁阳县潘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太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厚云,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周亮,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周厚云、周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六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六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88万元及利息。六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六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六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均因经营不善处于停产状态,公司财产因牵涉多宗诉讼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周亮与申请执行人就抵押的房屋和土地达成意向,由周亮自行变卖房屋土地,变卖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现因执行期限届满,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永州市兴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周厚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祁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杰审 判 员 罗菊香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