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余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余春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桥东路2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9043-6。负责人罗浪涛。被执行人:余春全,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川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春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余春全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实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