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戚清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台商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4736306-1。法定代表人:高秋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戚清国,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少青,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院堂横路6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戚清国、陈少青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取得了被执行人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丈亭镇台商投资工业园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存货的处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余姚市丈亭镇台商投资工业园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存货[物品清单详见宁波三港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宁三评评报字[2017]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