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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甄建荣、甄建丽、甄建全与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建荣,甄建丽,甄建全,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甄建荣,女,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火电二条*******号,现住吉林市船营区托斯卡纳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甄建丽,女,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职员,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25-5-52号,现住吉林市丰满区万星亲亲家园9号楼0907室。申请执行人:甄建全,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吉化有机合成厂工人,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号,现住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江湾新城小区*号楼*单元**楼**号。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55号(公交六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晓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甄建荣、甄建丽、甄建全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吉02民终1543号终审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戴维国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甄建荣、甄建丽、甄建全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雨 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