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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鹏飞与杨大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鹏飞,杨大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鹏飞。被执行人:杨大为。申请执行人田鹏飞与被执行人杨大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鹏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20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杨大为银行存款22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