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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委赔监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小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司法拘留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委赔监177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王小花,女,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元江,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二环东段139号。申诉人王小花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2017)陕委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对其违法拘留应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小花申诉称:西安中院法官在判后答疑中,辱骂、殴打并非法拘留申诉人,侵犯其人身权,同时扣押其手机和钱财。故请求:1.确认陕西高院审理案件程序及对王小花的拘留行为违法;2.赔偿误工损失2347.50元,医药费8500元,精神损害费50000元,并向王小花赔礼道歉。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复查查明,王小花不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333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西安中院。2015年8月13日,西安中院以(2015)西中民终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月21日,在西安中院原合议庭法官接待当事人王小花过程中,王小花因对法官不满,言语侮辱法官并咬伤法官面部。对此,西安中院作出决定,对王小花司法拘留15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王小花客观上实施了辱骂及咬伤法官的行为,西安中院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并无不当。王小花提出的申请确认审理案件程序及司法拘留行为违法,以及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关于王小花要求返还手机的请求,西安中院证明因其违反规定擅自录音,故暂扣于合议庭,并已通知其可随时在删除录音后取回;王小花所称其他钱款损失,因其无证据证明该侵权事实存在,故本院赔偿委员会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陕西高院(2017)陕委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正确。王小花的申诉事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王小花的申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