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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福州绿欣农林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旗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绿欣农林机械有限公司,福建旗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绿欣农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198号源达小区5座503室,注册号:350111100039128。法定代表人刘克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旗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源县中房镇上宅村里湖,注册号:310123100012610。法定代表人李亮,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州绿欣农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旗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71750.4元及迟延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查询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查询福建省工商局,被执行人福建旗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有公司注册登记(已查封福建旗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600000元的股份,因不符合拍卖条件无法拍卖)。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