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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德峰与赵彦晶、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峰,赵彦晶,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1407号原告黄德峰,男,1982年4月1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赵彦晶,男,1976年11月7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104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峰诉被告赵彦晶、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德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