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敏、杨维强与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芜湖市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杨维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芜湖市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凌巧云,田佳华,朱虹,张丽琴,胡巧云,陈锡山,王庆,李连贵,范凯,吴环,谈玉纯,冯晓云,牛永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80年8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维强,男,1977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北路华强旅游城B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4229422M。负责人:汤波,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方特欢乐世界主题公园阳光广场B区1#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135837。法定代表人:李曙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凌巧云,女,1966年7月14日出。被执行人田佳华,女,1978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朱虹,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丽琴,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巧云,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锡山,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庆,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连贵,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范凯,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环,女,1988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谈玉纯,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冯晓云,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牛永钢,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