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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伍和平申请伍重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和平,伍重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伍和平,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伍重山,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和平与被执行人伍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伍重山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被执行人伍重山于2017年5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0000元,余款一直未予支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伍重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杰审 判 员  罗菊香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