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404号刘智甫,男,1954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奎,经理。被执行人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奎,经理。被执行人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燕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14072947元,已执行46612.25元,本院在诉讼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和土地,但该宗房产和土地已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所有权已转移、注销。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衡水众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一宗,经过查询,该宗土地已于2005年1月7日变更为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审判员 宗 帅代审判员 徐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