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与郭洪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郭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法定代表人:XX,支行长。被执行人郭洪清,男,汉族,1953年7月1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洪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督1394号支付令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