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昌和与牛卫华、王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昌和,牛卫华,王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宋昌和,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林胜村一组。被执行人:牛卫华,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贤儒镇德胜村。被执行人:王占君1976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官地镇滴达村。本院在执行宋昌和、牛卫华、王占君(2016)吉2403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3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清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