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松原市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富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二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富达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富达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富达村。法定代表人:常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二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康宁街。负责人:窦辉,经理。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哈达山旅游经济开发区富达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大庆钻探工程公司地球物理勘探二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吉07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7)吉07执监7号,本案件提级由���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吉07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终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