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龙宣铖、刘相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宣铖,男,1987年6月8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刘相铭,男,1974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龙宣铖与被执行人刘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防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相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龙宣铖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龙宣铖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相铭名下有房产,已查封其名下的位于防城港市××城区防城镇××武警右侧“××·江××明珠”小区××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预购抵押登记编号:D20091443),期限为三年。因其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对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暂不宜执行。被执行人刘相铭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宣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4)防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