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江西宝顺钢铁有限公司、刘道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宝顺钢铁有限公司,刘道善,浮梁融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宝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一声月湖区育新巷,组织机构代码58164965-9。法定代表人董文太,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道善,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浮梁县。被执行人浮梁融盛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95757-6,住所地景德镇市浮梁县城朱家港。法定代表人李会根,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宝顺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道善、浮梁融盛置业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道善、浮梁融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宝顺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道善、浮梁融盛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4.55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44.55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承担案件诉讼费82133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65038.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道善、浮梁融盛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宝顺钢铁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道善、浮梁融盛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礼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