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海峰与韩永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峰,韩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海峰,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韩永权,男,197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峰与被执行人韩永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87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