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洪生与钟明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生,钟明京,朱晓玉,丁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生,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钟明京,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朱晓玉,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丁平生,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李洪生与钟明京、朱晓玉、丁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三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55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明京、朱晓玉、丁平生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李洪生,申请执行人李洪生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钟明京、朱晓玉、丁平生应履行的人民币2355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三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