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1民初771号原告:刘某,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被告:陈某1,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陈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4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儿子陈某2,现随被告生活。由于我们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发现我俩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好吃懒作、不务正业,致使我们家庭生活拮据,抚养孩子都困难,被告只顾自己吃喝玩乐,不管孩子、不顾家,不管我怎么劝说被告就是不思悔改,仍然我行我素,连起码的父亲责任都不尽。2016年4月,再一次争吵后我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陈某1口头辩称,双方有深厚的夫妻感情,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还有一个可爱的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3年农历4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陈某2,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在庭审中主张,与被告经常吵架,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喝酒,还动手打人,我住院看病被告没有管过,2016年农历4月我们吵架后,我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认为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界限。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双方相互了解,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又生育孩子,双方之间应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吵闹有矛盾也是人们生活中普遍现象。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幸福家庭,取长补短,相互理解,是能够和好的,为此本院决定给双方一个机会,希望能够重新审视二人婚姻,正确对待家庭矛盾,处理好遇到的问题,努力促使家庭和睦。综上所述,原告对自己提出离婚主张未能提交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飞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