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民初7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尹爱华与屠章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爱华,屠章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074号原告:尹爱华,女,194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屠章洪。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臻路397、399号、书香锦苑204、205、206室。负责人:章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红,系公司员工。原告尹爱华与被告屠章洪、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尹爱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尹爱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温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