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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丰城市诚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城市诚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丰城市诚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锦鸿汽车城30-31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1215-8。法定代表人:刘国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化工路(市十二中校门口),组织机构代码76686569-X。法定代表人:邵赢赢,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民终2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7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