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民申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梁青与牡丹江市浙中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梁青,牡丹江市浙中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梁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浙中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敏。再审申请人高梁青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浙中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1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梁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闫谦逊审判员  殷巨明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伟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