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郭鑫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春华,郭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2415号申��执行人:杜春华,1971年02月05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郭鑫,1968年05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杜春华与被执行人郭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48162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鑫清偿债务218846.13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17年09月13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志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