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友亮、张明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友亮,张明兴,徐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孙友亮,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张明兴,男,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徐娜,女,汉族,1990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81号判决书依法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张明兴、徐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兴、徐娜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