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599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31号商会大厦13-1#、2#、3#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545231。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琪琪,女,1989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温忠萍,女,住赣州市。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菁菁审 判 员 刘芳梅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