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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倪念容、熊能、何玉琼、倪文、XX霞、倪念英、宋祖胜、倪念明、代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倪念容,熊能,何玉琼,倪文,XX霞,倪念英,宋祖胜,倪念明,代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一段531-543号。负责人:刘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杨,员工。被执行人:倪念容,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熊能,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何玉琼,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倪文,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XX霞,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倪念英,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宋祖胜,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倪念明,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代茂霞,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倪念容、熊能、何玉琼、倪文、XX霞、倪念英、宋祖胜、倪念明、代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倪念容、熊能、何玉琼、倪文、XX霞、倪念英、宋祖胜、倪念明、代茂霞无银行存款、车、房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