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花润生与被执行人交城县四达汽配汽修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润生,交城县四达汽配汽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花润生,男,1944年4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被执行人交城县四达汽配汽修厂,法定代表人张丽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112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现无人负责,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