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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晏文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晏文峰,朱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290147488962。法定代表人杨荣兴,该镇镇长。被执行人晏文峰,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朱慧,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与晏文峰、朱慧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行审1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