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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闵业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闵业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住所地:奉新县奉新大道414号,组织机构代码:86116784-9。法定代表人:王纪淼,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闵业梨,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闵业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闵业梨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13.9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61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883.92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闵业梨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和车辆登记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闵业梨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新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