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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传训、吴大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传训,吴大毛,余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传训,男,汉族,1953年9月4日出生,住宜黄县。被执行人吴大毛,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宜黄县。被执行人余华萍,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宜黄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黄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大毛、余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大毛、余华萍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大毛、余华萍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大毛、余华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向宜黄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门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大毛、余华萍的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而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评估、拍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吴大毛、余华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71.75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33321.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