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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牛玉春与李文、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玉春,李文,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717号原告:牛玉春,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被告:李文,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蔚县。被告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蔚县蔚州镇东盛南街。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号。负责人王晓东,任公司总经理。牛玉春与李文、蔚县互通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牛玉春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玉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牛玉春负担。审判员 李俊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