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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76刘宝林与郭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林,郭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刘宝林,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郭宝军,现住巴林左旗刘宝林与郭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刘宝林与郭宝军其他案由一案中,经过司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魁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