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76刘宝林与郭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林,郭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刘宝林,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郭宝军,现住巴林左旗刘宝林与郭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刘宝林与郭宝军其他案由一案中,经过司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魁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