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茂军、吴建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军,吴建全,彭峰,彭涛,湖南快乐车族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南三环370号,长沙新朋汽车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47号山水华景家苑北栋112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李茂军,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执行人:吴建全,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彭峰,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彭涛,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湖南快乐车族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南三环370号。法定代表人:彭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沙新朋汽车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847号山水华景家苑北栋112房。法定代表人:梁江,公司经理。李茂军等申请彭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茂军、吴建全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按规定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江西)书记员 钟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