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朱朝凤与王俊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凤,王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朱朝凤。被执行人:王俊强。申请执行人朱朝凤与被执行人王俊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2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冻结、划拨,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253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