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山微视显示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高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微视显示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高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民终3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微视显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法定代表人:王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权,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高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法定代表人:张志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秀,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中山微视显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高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微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微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高端公司支付1万元及违约金(以1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从2016年11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违约金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高端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利息,故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高端公司指派温某和尹某为联络人,高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QQ聊天记录中的“小陈”是其指派的联络人,在一审诉讼中也没有对QQ聊天记录中的“小陈”的身份进行鉴定。二审诉讼中,微视公司明确其应支付1万元是依据服务合同第二条第6点“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再委托乙方申报该项目时,甲方需要赔付1万元人民币给乙方”之约定。高端公司辩称,一、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算,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二、合同约定高端公司的联络人为温某、尹某,但高端公司的实际联络人并非仅此二人。综上,一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微视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4万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11月15日起按日0.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8日,微视公司(甲方)与高端公司(乙方)签订市科技创新券(200000重点券)项目申报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全权代理甲方申报市科技创新券(200000重点券)项目,甲方指派蓝某工作人员为本合同事宜的联络人,甲方联络人的离职变动或甲方对本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的离职变动,均不能成为甲方在项目申报成功后拒绝支付居间服务费的理由。乙方负责对申请的全过程作出合理化建议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乙方负责将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通知甲方,并全力争取促成项目申报成功。乙方指派温某、尹某两位工作人员为本合同事宜的联络人。若项目申报成功后,立项资助经费以及各项配套资助经费一次性下拨时,甲方则在收到下拨经费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支付比例为:立项补助总金额(包括配套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部分,按20%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服务费。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视为项目申报成功:(1)政府相关公布(官方网站或官方正式文件)申报结果;(2)甲方公司收到政府相关部门拨款。甲方如果没有按时支付乙方相关服务费用,需每日按服务费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非经法律规定或双方书面约定,任意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若无故解除本合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签订相应书面协议。2016年10月24日,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关于下达2016年中山市第二批科技创新券兑现资金的通知,核定微视公司兑现重点券20万元。微视公司确认收到该20万元。2016年11月9日,高端公司向微视公司开具4万元科技项目服务费发票。微视公司确认已收取发票。2016年12月30日,高端公司委托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向微视公司发出律师函,函告微视公司在收到该函后5个工作日向高端公司付清4万元服务费,否则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微视公司的责任。一审诉讼中,高端公司提供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1月16日署名为“小陈”与署名为“蓝某—微视”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小陈”在指导对方办理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工作。其中2016年7月20日,小陈“蓝经理,重大专项的材料已经装订好了,昨晚已寄出,请注意查收,收到材料后请按要求签名,盖章,如有疑问请联系我”;2016年8月11日,小陈“蓝经理、早上好,创新券的兑现工作已经开始了,你们的重点券兑现工作由我们这边负责,我现在讲(将)材料清单发给你,请你按照材料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谢谢”蓝某—微视“就这些是吗”;2016年8月12日,蓝某—微视“我把这工资条和领料单原件寄给你了,下午或明天可收到”小陈“原件寄给我,我不需要原件,我这边只需要清晰的扫描件上传系统就可以”蓝某—微视“好”;2016年8月13日,小陈“蓝经理,我们的重大专项项目安排在8月18日11:20-11:40进行答辩”蓝某—微视“什么时间去”小陈“我们要提前一些时间到,答辩地点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明德楼(中山市石岐区学院路一号),你们安排好请与我联系”;2016年10月28日小陈“蓝经理,好像重点券的款到账了哦,麻烦你留意一下是否收到重点券的款”蓝某—微视“好的,我们查收一下”;其余的聊天记录主要是小陈指导蓝某—微视如何操作网上资金管理系统等内容。一审庭审中,微视公司主张已经口头与高端公司终止合同,涉案项目是其自己申报的,微视公司愿意支付1万元违约金。微视公司未提供解除合同的证据。高端公司不确认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主张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包括填写相关资料、协助微视公司整理资料的原件、代理微视公司提交相关书面的文件及网上上传的文件。一审诉讼中,因微视公司主张已经解除合同,未就违约金数额提出抗辩,经一审法院向微视公司释明,如一审法院不支持微视公司免责抗辩,是否主张调整违约金,微视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高端公司与微视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高端公司与微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无解除,高端公司有无实际履行合同。微视公司主张已经口头通知高端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高端公司也不予确认。高端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高端公司参与了涉案项目的申报,并实际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微视公司已经成功申报涉案项目,并取得了20万元重点券款,合同目的已经达到,故高端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高端公司与微视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解除。微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高端公司要求微视公司支付服务费4万元及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微视公司要求减少,故酌定每日按服务费总额的0.1%标准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1%标准,从2016年11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微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高端公司服务费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万为基数,按照每日0.1%标准,从2016年11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微视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高端公司提交了陈文钊的参保记录,拟证明QQ聊天记录的“小陈”即陈某,系高端公司员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服务合同第二条第6点约定“合同签订后,若甲方无理由不配合或不再申报该项目时,甲方需要赔付1万元人民币给乙方”。本院认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2016年6月18日微视公司与高端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高端公司要求微视公司支付服务费4万元,理据是否充分;二、违约金如何计算。经审查,一、高端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陈某的参保记录、中山市科学技术局的通知、服务费发票、律师函等形成证据链,证明高端公司参与了涉案项目的申报,微视公司已成功申报涉案项目,且已收到20万元重点券,故微视公司应依约支付服务费4万元(20万元×20%)。微视公司称其已与高端公司口头解除合同,由其自己申报涉案项目,主张其无须支付服务费4万元,只需依据服务合同第二条第6点关于“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再申报该项目时,甲方需赔付1万元人民币给乙方”之约定赔付1万元违约金,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微视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微视公司未依约支付服务费4万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服务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日0.5%(即年利率180%)计收,一审法院依微视公司的申请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日0.1%(即年利率36%)计收,仍超过法定上限,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收。综上所述,微视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中山微视显示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山市高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万元及违约金(以尚欠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1月1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被上诉人中山市高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高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04元,由上诉人中山微视显示器有限公司负担4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7元,由上诉人中山微视显示器有限公司负担671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高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少民审 判 员 阮碧婵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