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声怿与郭智源、赖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声怿,郭智源,赖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748号原告刘声怿,男,汉族,1965年6月5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委托代理人胡绍林,江西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智源,男,汉族,1993年12月3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告赖倩,女,汉族,1995年6月28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44号春江花月小区第41-42栋二层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陈智,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声怿诉被告郭智源、赖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声怿遂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声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声怿撤诉。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由原告刘声怿承担。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