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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江东,孙金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35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高安市瑞州中路。法定代表人:汪钢令。被执行人兰江x,男,1970年11月19日生,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孙金x,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孙金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执恢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