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容春梅、重庆格利亚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富邦锰业有限公司,重庆格利亚商贸有限公司,容春梅,何小林,赵铭,曹蓓荩,赵蓉,赵邦烈,重庆金达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5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6733239T。法定代表人王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诗韵,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京洋,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富邦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0882-5。法定代表人何小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格利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第3楼308室,组织机构代码57898225-8。法定代表人何小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容春梅,女,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何小林,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格利亚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赵铭,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马思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曹蓓荩,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赵蓉,女,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马思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赵邦烈,男,1938年8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金达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重庆金达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崇文路8号1层附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183—2。法定代表人赵邦烈,重庆金达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富邦锰业有限公司、重庆格利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金达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铭、曹蓓荩、赵蓉、赵邦烈、容春梅、何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重庆金达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依法解除了本案抵押物的查封,此外,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殷建华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