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伟、陈小芳、张鉴、王登娟、徐正华、邓辉、马立平、马红梅、石嘴山市腾骉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伟,陈小芳,张鉴,王登娟,徐正华,邓辉,马立平,马红梅,石嘴山市腾骉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黄金魁,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学温,系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伟,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宁夏盐池县。被执行人:陈小芳(系被告周伟的妻子),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宁夏盐池县。被执行人:张鉴,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宁夏盐池县。被执行人:王登娟(系被告张鉴的妻子),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宁夏盐池县。被执行人:徐正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宁夏中宁县。被执行人:邓辉(系被告徐正华的妻子),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马立平,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红梅(系被告马立平的妻子),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腾骉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红梅。本院在执行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伟、陈小芳、张鉴、王登娟、徐正华、邓辉、马立平、马红梅、石嘴山市腾骉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红梅、张鉴存款2万余元。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小芳、张鉴、王登娟、徐正华、邓辉、马立平、马红梅无房产登记信息,石嘴山市腾骉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工业用房已抵押,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伟名下住房一套,已抵押,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伟、陈小芳、张鉴、王登娟、徐正华、邓辉、马立平、马红梅、石嘴山市腾骉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周伟、陈小芳、张鉴、王登娟、徐正华、邓辉、马立平、马红梅、石嘴山市腾骉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