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余业秀、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业秀,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终3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余业秀,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城站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旺兰,董事长。上诉人余业秀因与被上诉人玉林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9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业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并由恒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一、余业秀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对诉争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本案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虽与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恒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相同,但余业秀于该案一审判决后二审审理前就已经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余业秀的起诉明显不当。二、余业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三、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余业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恒泰公司向余业秀支付拖欠3#-13#楼工程款34584006.21元;2、判令恒泰公司向余业秀支付逾期支付所欠5#、7#-10#楼工程款的利息4224139元(以该部分工程尚欠工程款7945089.32元为基数按四倍银行利率从2013年8月10日起暂计至2016年1月10日,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恒泰公司向余业秀支付逾期支付所欠3#、4#、6#、11#、12#、13#楼工程款的利息(以该部分工程尚欠的工程款26638916.89元为基数按四倍银行利率从恒泰公司收到竣工结算书后60天届满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38808145.21元。4、判令恒泰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一审裁定认为,余业秀起诉请求恒泰公司支付拖欠3#-13#楼的工程款34584006.21元及支付逾期支付所欠5#、7#-10#楼工程款利息、3#、4#、6#、11#、12#、13#楼工程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与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审理终结的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恒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一建设工程范围、同一工程的工程款。且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恒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640号判决),驳回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作出(2016)桂09民终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上述法律文书均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本案中,余业秀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另案提出的诉讼请求属同一案件事由、同一诉讼请求,且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应驳回余业秀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余业秀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2640号判决查明余业秀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1号判决对2640号判决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了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的规定,余业秀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提起本案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本案与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恒泰公司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构成重复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9民初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莉审判员 黄文臻审判员 杨 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瑛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