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龚泉水与赖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泉水,赖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龚泉水,男,生于1971年4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赖仕明,男,生于1966年9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已受理龚泉水申请执行赖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赖仕明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赖仕明有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赖仕明有的位于达县x镇x路住宅一套,该住宅分别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查封。该住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泽心审判员 黎亚非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