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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刑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利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刑执字第733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孙利军、朱天宝因贷款,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宁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利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2日始至2022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朱天宝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2日始至2014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28日移送执���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霍金学、冯占国、马百超正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3)宁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 百度搜索“”